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行政执法部门已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
第三条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形式评查与内容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评查标准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包括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90分以上为优秀,89至70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凡违反任一基础标准问题的扣除全部分数,案卷得分为0分。
(二)一般标准审查的分值按照问题性质设定相应分值。凡违反的,扣除相应分数。
(三)案卷得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即:10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扣分合计大于或等于100分的案卷得分为0分。
第三章 评查程序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每个执法部门抽查数量不少于1件。
随机抽查是指随机调阅相关执法部门一个时间段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随机抽查的案卷,应当兼顾不同案件种类。
第十条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可根据情况抽调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案卷评查工作小组,负责案卷评查工作;也可组织各执法部门互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对案卷评查工作小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统一评查标准,规范评查程序,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 评查人员应当按照评查内容和标准,认真审查参评案卷,逐项进行考察评分,并详细说明每份案卷的扣分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初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评结果反馈给被评查单位。
各执法单位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初评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评查结果
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予以通报,各相关执法单位应及时纠正,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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