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
(一)明确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责任分工。行政执法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机关),要依法进行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其法制机构要做好具体报送工作;没有法制机构的,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报送工作。
(二)明确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价值达到1万元以上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价值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三)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程序。各行政处罚机关要严格按照《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和备案文书格式,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切实做到有案必备。
(四)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程序。市司法局应当按照《办法》规定,严格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以审查报送备案的书面材料为主要审查方式。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终止。
二、加强领导,确保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持续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作为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件大事来抓,做好工作部署,并抓好落实。
(二)强化工作措施。各单位要认真谋划,统筹安排,加强沟通、指导、协调,全面做好本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把备案审查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
(三)加大监督力度。要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对有案不备、有错不纠、超期备案等行为,要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
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
附件1: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定。
第八条 备案审查部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建档,并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第九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
(二)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依法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查。
第十条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纠正。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纠正。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在自行纠正期限内仍未纠正,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为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公布、统计等工作提供综合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审查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的;
(二)对备案审查部门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要求说明有关情况,拒不配合的;
(三)拒不按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的处理意见自行纠正的。
第十七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样式)
××政府:
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现将本机关 年 月 日对 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报送备案,请审查。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表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
附件3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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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案 单 位 |
性 质 |
□行政机关 □授权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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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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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案
调
查 |
案 件 来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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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案 时 间 |
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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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人 员 |
主办人: |
执法证号 |
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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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人: |
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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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 份 |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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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样 取 证 |
审批人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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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日 期 |
实施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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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 |
□解除登记保存 □没收 □销毁 □移交有关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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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取证物品处 理 |
□退还当事人 □销毁 □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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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片 张 |
照相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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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封 扣 押 |
审批人 |
实施人员 执法证号 |
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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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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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日 期 |
是否制作 现场笔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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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送达查封扣押决定 书 |
□是 □否 |
是否向当事人出具清 单 |
□出具 □未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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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听取并审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是 □否 |
查封扣押 财物处理 |
□退还当事人 □销毁 □没收 □移交有关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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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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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事 先告 知 |
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文号 |
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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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陈述申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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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 证 |
听证通知书文号 |
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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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 |
□是 □否 |
是否制作听证笔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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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经法制审核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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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履行集体讨论程序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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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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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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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处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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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罚款 元; □2. 没收违法所得 元、没收非法财物: ; □3. 责令停产停业 天; □4. □①吊销 许可证; □②吊销 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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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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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意见 |
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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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3)程序是否合法; □(4)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5)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报送备案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7)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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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通过备案 □未通过备案
审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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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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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备案单位、案由、立案调查、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处罚决定等六项内容由
执法部门填写,其余由政府法制机构填写。
文件下载:
新法政办【2019】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的通知.doc






豫公网安备 41071102000348号